保人员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。在职人员全部由个人自负。领取养老金人员由其个人医疗账户支付,超过个人自负段部分的医疗费用,按不同医疗机构等级承担不同比例,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55%、50%和45%。
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费用,在职人员全部由个人自负。领取养老金人员由定点零售药店直接从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,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自负。
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、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,在职人员的,由统筹基金支付85%,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;领取养老金人员的,由统筹基金支付92%,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,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。
参保人员家庭病床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,在职人员的,由统筹基金支付80%,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;领取养老金人员的,由统筹基金支付80%,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,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。
参保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,设起付标准,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,由统筹基金支付85%,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;领取养老金人员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,由统筹基金支付92%,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,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。所有参保者,发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,由统筹基金支付80%,个人自负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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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:张安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