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者认为,“卖者有责”,各商业银行要充分揭示理财产品风险,向投资者说明可能出现的亏损情况,相关产品说明及宣传资料不能刻意夸大收益,回避风险,语言要通俗易懂,以免误导客户。同时,金融机构向零售客户销售产品时还必须遵守"匹配客户"的原则,有义务确保所售产品适合投资者的真实需求。
在坚持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,银行应强化卖者有责,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产品客户的利益,也将有利于银行自身的发展,有利于理财市场的健康持续成长。银行要做的不只是加强风险提示,还应及时跟踪市场变化,适应投资者的需求变动,提供与不同市民群体相匹配的产品。与此同时,也应该建立如集团诉讼、诉讼保险、举证责任倒置等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诉讼制度,唯此,才能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一“信息弱势群体”。同时,投资者自身也要明白“买者自负”的道理,增强风险防范意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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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:李芳 晓艳)